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前款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