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