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施工作业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参加应急演练,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从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