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作业场所公示、书面告知、答复、教育培训等方式将涉及安全生产的下列事项告知从业人员:

(一)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已采取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三)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前款规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