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支持依法依规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在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等方式,保障中小企业用地;支持依法依规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