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科技园区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初创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创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载体。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