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对各类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