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备案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