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区内乱停车辆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