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宅区内乱停车辆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