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整修并作记录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利益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