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住宅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显著标志。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住宅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可以面向本住宅区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租。停车位租赁费收取方应当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责任及费用,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