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事先告知装修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提交联系方式确认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为其装修的车辆、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将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所在楼栋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