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内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图纸,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