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住宅区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区内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施工图纸,移交给相关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相关设施设备,负责维修、养护,确保其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