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建设单位交付房屋,应当查验业主身份,收存业主签署的本人及紧急状况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确认书。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入住住宅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本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并提交其签署的本人及紧急状况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确认书。
前款所称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不得泄露、擅自使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