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第九条有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一)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二)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移送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