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