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或者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