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