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第三十三条有效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技术处理,未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开发产品确定的密级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原定密级。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