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无偿提供和使用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非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的有偿使用,由使用人和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协议约定。测绘成果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