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无偿获得的测绘成果,不得转让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