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申请利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国家四等(含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含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含卫星连续跟踪站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产品;
(三)基础航空摄影、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等获取的对地观测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
(五)地理国情普查及监测成果;
(六)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申请利用下列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由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国家四等以下平面、高程控制网和C级以下卫星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产品;
(三)设区的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信息;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