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具备保密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和保密承诺书;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委托、批准文件。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非基础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