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履行法定手续;利用不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