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履行法定手续;利用不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与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