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三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行业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本行业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能源消耗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