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本行业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本行业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能源消耗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

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