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和节约能源/第三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