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