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