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和损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