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保护植被、植树种草等涵养水源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化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