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采取保护植被、植树种草等涵养水源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沙化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