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和损坏水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监督。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