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州境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牧、林业草原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