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