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州境内属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牧、林业草原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