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