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