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