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