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在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黄河河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