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