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抛洒垃圾、排放废水、污水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围湖造地,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湿地以及其他影响水库、河道功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