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保护自然植被,维护湿地等自然环境,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防止水质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