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堤顶兼作公路,应当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