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涵闸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启闭闸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涵闸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