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利用堤顶兼作公路,应当经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兼作公路的堤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拨付养护费。

禁止在堤顶行驶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