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以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