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