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其管辖范围内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各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海洋渔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做好相关的黄河河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