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科协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二)滥用职权干扰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正常工作的;(三)贪污、挪用、侵占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