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科协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滥用职权干扰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正常工作的;

(三)贪污、挪用、侵占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